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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 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作者:   来源:科技处      发布日期:2017-12-25   浏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繁荣发展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事业,加强和改进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管理,提高项目研究质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河南省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坚持以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积极探索、努力遵循社会科学发展规律,为社会主义文化繁荣服务,为党和政府决策服务,为高等学校学科建设服务,加强基础研究,强化应用研究,鼓励对策研究,支持传统学科、新兴学科和交叉学科,注重成果转化,大力提高科研质量和协同创新能力,全面推进中原经济区建设。

第三条河南省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面向全省高等学校,规范管理,公平竞争,质量第一,择优立项。

第二章 项目申报

第四条 河南省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设立一般项目(重点项目、规划项目、青年项目)、专项任务项目、基地招标项目、学术著作资助项目、重大课题攻关项目等。

研究项目的成果形式为研究报告、论文、著作等。一般项目中成果形式为研究报告、论文的完成时限一般为1年,重点项目和完成形式为著作的其他一般项目为2年,重大课题攻关项目的完成时限一般为3年。

第五条申请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具有独立开展和组织科研工作的能力和精力,有比较充分的前期准备和一定数量的相关研究成果,有与研究内容相应合理的学术梯队,并能作为项目的实际主持者担负实质性研究工作;应用性研究课题的申报,提倡并鼓励吸收实际工作部门的人员参加课题组。

2、项目申请者必须是高等学校在岗教研人员,离退休教师、在校学生可以作为研究人员参加课题组,但不得作为主持人申报,鼓励支持校外人员参与课题研究;基地项目以河南省高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为申报单位,申请者必须为基地成员,选题须符合所在基地研究方向。

3、重点项目的申请者应具有副高级以上(含副高级)职称或博士学位。

规划项目、青年项目的申请者应具有中级以上(含中级)职称或硕士以上学位(含硕士学位);青年项目的申请者及课题组成员年龄限40岁(含40岁,以申报截止日期为准)以下。

自筹经费项目的经费由申请者所在学校资助或申请者从校外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自筹,且自筹经费不低于规定额度。

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地可利用自筹资金向社会公开招标项目,资助不低于1万元的项目结项时按照省教育厅规划项目结项,各基地每年对外招标立项不超过5项,招标立项后报省教育厅备案。

专项任务课题根据国家和省委、省政府重大部署及经济社会发展亟需解决的重点难点问题设立。

学术著作资助项目必须已完成研究任务,申报时须提供已完成研究工作的书稿。

重大课题攻关项目应具有明确的研究目标、主攻方向,体现有限规模和突出重点的原则,重视学科交叉与渗透,能够通过联合攻关形成集成优势,取得具有重大学术影响和社会影响的标志性成果。

4、已获得当年国家社科项目、教育部社科项目、省社科项目或教育厅其他社科类项目立项者,不得申报新项目。

5、每个申请者原则上只能申报1个研究项目,作为主要参加者原则上不得超过2个项目;课题组成员结构合理,一般不得少于3人,并由申请人担任组长。

6、资助课题立项后,所在学校应给予适当比例配套资助。

第六条河南省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以学校为单位申报,不受理个人申报。申报单位须做好以下工作:

1、及时通知科研人员申报项目,指导申请者完成申报有关技术问题;

2、审核申请人资质和申报内容的合法性、真实性;

3、按照通知要求,及时报送本校申报材料。

第三章 项目评审

第七条 河南省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实行同行专家评审制,采用匿名网络初评和会议复评相结合,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原则。设立专家库,各类评审原则上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或每年更替1/3。

项目评审的主要标准是:

1、课题具有重要学术价值、理论意义或现实意义;

2、课题具有学术前沿性,预期能产生具有创新性和社会影响的研究成果。鼓励深入的基础理论研究和有针对性的应用研究课题,鼓励新兴边缘学科研究和跨学科的交叉综合研究课题。

3、课题选题新颖,论证充分,拟突破的难点明确,研究思路清晰,研究方法科学、可行;

4、课题组梯队合理,申请人及课题组成员对该课题有一定的研究基础,有一定数量的相关研究成果和一定的资料准备;

5、申请经费及经费预算安排比较合理。

第八条实行同行评审、评审回避和专家信誉保证等制度,严格评审纪律。

第九条 项目评审按资格审查、网络初评、会议评审和复核审批等程序进行,经省教育厅审批后正式批准下达。

第四章 经费管理与使用

第十条 河南省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根据经费来源分为财政资助经费项目和自筹经费项目。自筹经费项目主要指从校外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获得经费资助的研究项目。

第十一条项目经费原则上实行“一次核定,分期拨款”的办法。由财政资助的项目经费分期下拨项目依托学校,通过验收结项的项目,拨付二期经费;未通过验收结项的项目,不予拨付二期经费。

第十二条 项目经费的使用和管理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财务规定,项目资助经费使用范围主要包括:

1、图书资料费:指开展项目研究所需的购买图书、资料的费用以及复印、誊录、翻译等费用;

2、调研差旅费:指为完成项目研究工作而开支的差旅费,其标准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3、计算机使用费:计算机使用费指上机费、录入费以及用于项目研究的资料查询、信息交流等上网费和软件费用等,计算机消耗材料和机时费;

4、成果打印费:指项目研究成果的印刷费、打印费和誊写费等;

5、小型会议费:指围绕项目研究举行的小型研讨会的经费开支,包括为完成项目举行的成果评审鉴定、专题研讨等小型会议费用;

6、咨询费:指为开展项目研究而进行的问卷、专家咨询等支出的费用,按照国家规定执行,国家没有规定的,比照国家社科基金管理办法执行。

7、小型仪器设备费等。

第十三条 自筹经费项目的经费筹集、使用和管理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财务制度及本管理办法的规定。自筹经费由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管理。

第十四条 项目经费的使用,由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负责监督审查。

第五章 项目中期管理

第十五条 为促进项目研究工作正常进行,按时高质量完成研究任务,项目负责人和各级管理部门要各负其责,共同做好项目中期管理。

项目负责人要按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和管理部门的要求做好项目自我管理,组织课题组成员按计划完成研究任务。

第十六条 河南省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的中期检查,原则上由各高等学校社科管理部门负责。中期检查的内容包括:

1、项目负责人及课题组成员是否按计划投入了力量,研究进度是否符合项目研究计划的要求;

2、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是否为项目实施提供了必要条件;

3、项目经费是否用于科研工作,开支是否合理;

4、项目的基础性调研、资料整理、专题研讨等工作是否已开展,情况如何。

第十七条 项目批准后不准擅自更改课题。在不违背原申请内容的前提下,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须由项目负责人提交书面申请,经

所在单位同意,报省教育厅核准:

1、变更课题组成员;

2、变更课题名称;

3、变更预期成果;

4、延期(不超过1年);

5、其他重要事项的变更。

第十八条 不能按时完成科研任务的项目,由立项单位做出撤销决定,被撤销项目的项目负责人2年内不得申请新项目。

第六章项目结项与成果推广

第十九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须如实填写《河南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结项审批书》(以下简称《结项审批书》)一式3份,省教育厅、承担任务学校和项目负责人各存一份,并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1、结项形式为论文的项目,需提交论文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

原件审核后退还;

2、结项形式为著作的项目,需提交著作原件和封面、版权页、

目录、后记复印件各1份,原件审核后退还;

3、结项形式为研究报告的项目,需提交研究报告打印件、专家

鉴定意见原件或采用部门证明原件各1份,采用证明部门包括高等学校(不含院系和校行政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厅级以上行政部门或大中型企业。

4、公开发表或出版的项目成果须在显著位置注明“河南省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字样,并附项目编号,未标注者不予承认。

第二十条 高校科研管理部门要认真履行管理职责,对结项材料严格审验。审验内容:研究成果是否有政治性、学术性错误;提交材料是否符合以上要求;提交材料是否真实;项目实际完成人是否与原计划一致(增减人员需作说明);经费使用是否符合规定。

经审验合格后,高校社科研究管理部门要在《结项审批书》相应栏目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和负责人印章(或签名)。

经审核符合结项条件的项目,由省教育厅颁发《河南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结项证书》。

第二十一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结项:

1、研究成果有严重政治问题;

2、研究成果学术质量低劣;

3、剽窃他人成果;

4、与批准的课题设计严重不符;

5、严重违反财务制度。

被撤销项目的申请人2年内不得申请新项目。

第二十二条各申报单位社科研究管理部门应积极做好社科研究项目阶段成果和最终成果的推广应用工作。有重要应用价值的研究报告、咨询报告、调研报告,应及时提交有关部门参阅或以适当方式向社会推介宣传。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其它相关文件中的有关规定,凡与本办法不符的,均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由省教育厅社科处负责解释。

联系人:刘禹佳,联系电话:0371-69691082,邮箱:shekchu803@163.com